東華大學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2019-2020年度繼續執行
東華大學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黨的建設,落實二級單位黨組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責任,更好地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進二級單位黨組織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各二級單位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議是各二級單位黨的工作主要決策形式。二級單位黨組織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
二、議事范圍
第三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的議事范圍為: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和決定,傳達學習上級黨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討論審議本單位黨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劃、年度工作及實施中的有關重要事項。審議以二級單位黨組織名義上報和下發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討論制定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推動二級單位黨組織主體責任落實,研究決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和統一戰線工作。
(四)研究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安全穩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項,定期分析研判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狀況并做好相關工作。
(五)研究決定黨支部的設置及支部書記任免,教工和學生黨員發展事宜,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及學院黨校的相關工作,決定黨內表彰、處分的有關事項。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聽取本單位改革發展以及人才培養、教學、科研、人事、外事臺事、財務、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項情況的通報,并提出建議,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
(八)其他需要由二級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和工作事項。
三、議事規則
第四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會議一般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缺席時,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五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參加人員為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委員。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黨員或者行政領導列席,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會議由專人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的議題由書記或受委托的副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員,以便提前做好議事準備。
第七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個別成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事先請假,并將個人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會議主持人。
第八條會議討論的有關事項,如涉及與會者本人或其親屬,其本人應當回避。會議有關保密的問題,應嚴守會議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
第九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薦、任免和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問題,都要在廣泛聽取基層黨員意見的基礎上,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條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有效,列席人員無表決權。未按程序提出或臨時動議的,原則上不討論。如對重要問題存在較大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四、決策實施
第十一條對未能出席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的委員,會后由書記(副書記)負責向其轉告本次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二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專人負責落實。書記要抓好檢查工作,并及時向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委員如對所做出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請求復議,或向學校黨委反映,在學校黨委或本級黨組織委員會未改變決定之前,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
五、附則
第十四條二級單位黨組織委員會研究決定的內容,必要時應及時向學校黨委報告,或傳達到本單位全體黨員。
第十五條其他未涉及事宜,嚴格按照學校黨委有關規定執行。
中共東華大學委員會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