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關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
·2019-2020年度繼續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面從嚴治黨的總體部署,為貫徹落實《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推動學??茖W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直屬高校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等若干事項的通知》,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實行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三條 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決策,是指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三種決策形式。集體決策的具體要求按照《東華大學黨委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和《東華大學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章 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涉及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3、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4、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5、學?;竟芾碇贫鹊闹朴?、修改和廢除;
6、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重要調整;
7、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8、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情況;
9、500 萬元(含)以上重要資產的處置、重要辦學資源的配置;
10、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主要包括:
1、學校黨政機構、學院和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及黨紀政紀處分;
2、向上級和其他單位推薦領導干部人選;
3、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推薦;
4、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總經理建議人選的確定;
5、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的推薦;
6、需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1、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500 萬元(含)以上重大專項建設項目;
3、國(境)內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4、合作辦學和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5、新建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內500 萬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大型修繕項目;
6、500 萬元(含)以上的重要設備購置、大宗物資采購和重大服務購買項目;
7、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等項目;
8、涉及校譽或觀瞻的重大事項;
9、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主要包括:
1、學校年度預算內500 萬元(含)以上資金調動和使用;
2、200 萬元(含)以上的預算調整;
3、重大捐贈、大額貸款及還貸的計劃;
4、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學校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建議緩議,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十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凡提交討論的事項,應按《東華大學黨委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和《東華大學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黨委書記、校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第十一條 會議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會議集體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若無時限要求,可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作出的決定,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三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必須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請假。
第十六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相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明確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就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形成的決議應書面反饋給決策參與人和相關執行部門。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七條 按規定公開決策事項。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與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在未批準公開前,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 按要求報告執行情況。校領導班子成員要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報告會、年度工作總結中進行匯報,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和評議。學校按年度向教育部黨組報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
第十九條 執行情況的監督。黨委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對相關會議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
第二十條 執行情況的考核。各部門和二級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學?!叭匾淮蟆睕Q策的各項決定,執行情況將列入各部門和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合理界定調研失誤、決策失誤、執行失誤的責任內容,根據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明確的目標和責任,凡發生決策失誤、執行不力或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的,應當作出責任界定,追究責任,防止以“集體決策之名”逃避個人責任,防止“不作為”、“亂作為”。
1、對于在議題提交集體決策前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導致決策失誤,追究議題提交人或部門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因緊急情況作出的決策以外,區別情況追究責任。
3、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人責任。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報學校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東華大學關于貫徹“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東華委字〔2016〕4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