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行為,加強我校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和《上海市高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干部是指學校機關處級以上(含)干部和學院、直屬單位的黨政正副職領導干部。
第二章 廉潔自律行為規范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娛樂等活動安排;
2.接受業務合作單位贈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以及提供的資金用于個人出國、考察等活動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處;
3.接受下屬單位和部門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4.接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兼職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在校外經濟實體中兼任職務;
2.在校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兼職取酬;
3.未經學校同意將本人科技成果在學校下屬企業或者與學校有關聯的企業入股;
4.以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科研學術活動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利用職權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騙取榮譽、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在崗位評聘、項目評審、評優、學歷學位、出國等方面謀取私利;
2.利用職權為本人爭取科研項目提供便利,以及從學校資金中為本人負責或者參與的項目多批經費和設備;
3.利用職權在他人的論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掛名;
4.抄襲、冒用、剽竊他人論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第六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決策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擅自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2.未經醞釀、論證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3.擅自變更集體決策內容或者推諉、拖延、拒不執行集體決定;
4.其他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3.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第八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經濟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私存私放公款,設立“小金庫”;
2.指使財務或下屬人員進行違反財經紀律的活動;
3.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4.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
5.干預和插手學校建設工程、物資采購等事項,或者未按招投標的規定和程序,擅自決定施工隊、供應商;
6.泄露應予保密的工作情況和經濟信息。
第九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招生、辦學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指使招生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招生;
2.利用職務影響和工作便利干擾招生考試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
3.擅自批準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入學、轉學、畢業或者調整專業;
4.違規批準或參與不符合規定的辦班和合作辦學。
第十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出國(境)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境);
2.未經批準變更出訪路線和時間或者脫離組織;
3.公務出訪攜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友;
4.在國(境)外做出有損國格人格的行為。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用公款組織旅游、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2.在公務活動中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3.超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4.其他違反規定用公款揮霍浪費的行為。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有關規定,不準有以下行為:
1.用公款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支付應由其自行負擔的各種費用;
2.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4.允許、授意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參與學校的基建(修繕)、物品購銷、勞務合作、經濟擔保、合作辦學等有經濟利益的活動或與學校合作開展其他有經濟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以下行為:
1.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2.虛報工作業績;
3.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四條 校院兩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校紀委協助黨委抓好本辦法的落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應認真執行本辦法,將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視問題性質、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學校后勤集團、校辦企業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