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修訂稿)
第一條 校長辦公會是研究決定學校行政重要工作的會議制度。為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保證行政決策的民主、規(guī)范、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若干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領導召集并主持。會議組成人員為校長、副校長及其他校領導,校長助理列席會議。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定于周一下午。必要時,校長可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
第四條 議事范圍
1.傳達上級關于教育改革和發(fā)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會議精神,結合學校情況研究、討論貫徹措施。
2. 校長、副校長交流通報各自工作情況、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項。
3. 審定學科建設與發(fā)展規(guī)劃、專業(yè)設置、學位授予點的增設與調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 討論各項改革實施方案和重要的經費分配政策。
5. 審定學校重大規(guī)章制度,決定重大獎勵與處分。
6. 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guī)劃、教職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方案、人才引進和培養(yǎng)計劃,審批學校人事調配工作中規(guī)定須報經校長辦公會批準的引進人才報告。
7. 審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學生收費標準。
8. 擬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方案,學校貸款計劃。
9. 審議學校基建計劃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計劃。
10. 擬定學校土地、房屋、設施等重要資源的分配、使用與調整的方案。
11. 決定涉及校譽或觀瞻的重大事項,學校榮譽職位及稱號的授予。
12. 審議學校對外的重大合作事項。
13. 決定學校的校歷安排、重大活動和慶典的安排。
14. 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發(fā)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學校行政名義上報主管部門的重要文件、報告和請示。
15. 審定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合作交流。
16.其它必須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題的征集和確定
凡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決定或協調解決的問題,不列為會議議題。
1.機關各職能部處若要提出校長辦公會的議題,需要征得相關職能部處的會簽或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閱同意后,向校長辦公室正式提出討論議題。
2.所有議題的草擬必須嚴肅認真,不能涂改,構件必須完備。議題內容的表述和審核由提交部門負責人把關,必須加蓋部門公章,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相關職能部門的會簽意見表述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
3.校長辦公室主任負責議題的匯總、協調,并呈報校長審閱。議題提交校長辦公室后,原則上不能改動。
4.校長辦公室提前兩天書面通知與會人員,同時送交會議議題、日程和有關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臨時動議的,校長辦公會原則上不討論。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題討論時先由提出議題的分管校領導報告情況,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決議。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各部門必須堅決執(zhí)行。會議決議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督辦。在確實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決議或決定執(zhí)行時,一般應由主要執(zhí)行部門的分管校領導提請校長辦公會復議。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辦公會成員意見后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上予以通報。
第八條 校長辦公會的紀律
1.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重要工作例會,會議組成人員應按照要求做好準備,準時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應事先向校長辦公室說明理由,并征得校長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員根據討論的議題需要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另行通知。
2. 與會人員在會上發(fā)表的各種意見以及決議事項的具體過程,除會議主持人授權傳達者外,其他與會人員應嚴守會議紀律,不得泄露會議議決情況。
第九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明確專人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和相關文件,專題歸檔備查等工作。會議紀要經主任審核、校長簽發(fā)后發(fā)給會議組成人員。議題決議以批復的形式發(fā)給相關部門。
第十條 為進一步推進校務公開,確保廣大教職工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從2008年1月1日起,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議題和決定事項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在校園網信息門戶網站進行通告,本校所有教職員工都可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陸查閱。
第十一條 本議事規(guī)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