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精神,保證我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審計目的
客觀公正的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所應履行的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條 審計對象
1.負有經濟責任的校級黨政領導干部;
2.院(部)、所、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
3.學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被審對象的確定
1.校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及組織實施;
2.院(部)、所、機關部(處)、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黨委組織部確定;
3.學校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產業聯合黨總支確定。
第四條 審計時間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期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審計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具體審計內容包括:
1.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
2.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3.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4.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5.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的健全和執行情況;
6.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7.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業績;
8.債權、債務情況和其他遺留與糾紛問題;
9.提請審計的部門及校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10.對校辦產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除關注以上內容外,還需關注:
11.對外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2.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第六條 審計實施
1.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負責,監察審計處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2.校監察審計處接受任務后,組成工作小組及時研究,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向有關部門和被審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3.被審對象接到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做好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的清理工作,認真整理會計資料,按時向審計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的述職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人在經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情況,預算執行、重大經濟決策、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資產管理等情況,本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2)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3)任期內的會計憑證、帳簿(校內資金簿)、報表等有關財務收支資料;
(4)財產物資清理盤點和債權、債務資料;
(5)本部門財務管理辦法及有關內部控制制度;
(6)重大經濟合同;
(7)審計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4.審計工作小組根據被審對象提供的資料,按照審計工作方案實施審計,并向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
5.監察審計處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被審對象見面,被審對象在接到審計報告后,應于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6.監察審計處向委托審計部門及有關校領導提交正式審計報告。正式審計報告應當進行公示。
7.被審對象根據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建議擬訂整改措施,并將落實情況反饋監察審計處。
第七條 責任界定
監察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八條 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5.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九條 主管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2.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十條 領導責任。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審計成果的利用
1.監察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2.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監察審計處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3.組織部門及其它委托審計部門應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審計結果公示。監察審計處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十三條 涉及本人檔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對審計人員的要求。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和有關審計規定,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12-05-18